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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紅人谷阿莫涉及侵犯著作權遭到片商以及影音平台業者提告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醒,網路世界的侵權行為與現實世界相同,不因屬於虛擬環境就會被免責。包括個人部落格的襯底音樂,未取得授權就擅自使用,即侵犯著作人權震動鎖精套環益。此外,節錄電影、電視片段或音樂公開上網分享,即使立意良好,也觸犯重製權以及公開傳播權規定,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。

數位時代來臨,讓著作權保護難度更高,隨著網路紅人谷阿莫被提告侵權,經濟部智慧局著作權組科長毛浩吉指出,根據國內著作權法規定,僅盜版光碟屬於公訴罪,其他侵犯著作財產權行為均採告訴乃論,也就是需由權利人提告法院才會進行審理,谷阿莫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。

智慧局指出,網路侵權行為的樣態繁多,常被忽略而不經意觸法。包括在個人部落格內加上襯底音樂,卻沒有事先取得音樂權利人授權或許可,即觸犯重製權以及公開傳輸權規定,兩者都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前者並可併科75萬以下罰金。

此外,使用家用設備將電視節目錄影供自己或家庭日後觀賞,不具營利性質,屬於「利用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」,被認定為合理使用。不過,一旦將錄影節目進一步上傳臉書或部落格公開分享可能就會觸法。其中,未獲得著作權人同意就擅自重製,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;將影片上傳開放給不特定人瀏覽,就構成公開傳輸行為,侵害著作權人的公開傳輸權。

智慧局強調,著作權法中規定,基於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,都屬於「合理使用」,可以免除相關刑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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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在高雄市一名打扮中性的女子,站在大馬路上,見一輛車子行駛過來,突然直接朝行進的車子跑去,自撞到汽車引擎蓋上,所有過程都被車主的行車紀錄器拍下,PO網之後被車主懷疑是想藉機詐財,還被網友封為「助跑姐」。該名女子最近又重出江湖,結果卻是因為毒品案被通緝。她提到當天行為,聲稱自己因為和女友吵架,所以要挑一台車死給她看!

該名被網友封為「助跑姐」的22歲李姓女子,去年8月在高雄市榮總路的大馬路上,突然朝一輛行進中的車子狂奔,之後便跳上該車的引擎蓋上,過程全被車主PO網,網友還戲稱「台灣史上最瞎的假車禍」。儘管網友討論熱烈,但該名「助跑姐」的身分卻始終是個謎。

但就在去年9月,新北市蘆洲分局延平情趣跳蛋影片派出所接獲線報,在土城區一處大樓內有人吸毒,警方前往搜索,從一名李姓女子的身上搜出3小包安非他命和吸食器,逮捕後帶回偵訊,隔天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移送法辦,新北地檢署諭令以3萬元交保候傳。

李女交保當天,正好有一名男子前往地檢署辦事,見李女十分面熟,便好奇詢問「小姐,妳是不是上過電視?」李女才支支吾吾的坦承就是那位「助跑姐」,男子隨即又追問「之前那件事,妳是要騙錢嗎?」李女說「才不是,那天我是跟女朋友吵架,所以挑1台車要死給她看!」

李女之前因為毒品案2度開庭未到,被法官發布通緝,通緝時效到126年12月,長達25年: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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